(2017)陕0522执5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潼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任亚东潼关县吴村乡前进东升建材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潼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潼关县吴村乡前进东升建材厂,任亚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潼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2执5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潼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执行人:潼关县吴村乡前进东升建材厂。被执行人:任亚东,男性,汉族,1958年11月1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潼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任亚东,潼关县吴村乡前进东升建材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6日向任亚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任亚东向潼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偿还借款155800元。但被执行人任亚东,潼关县吴村乡前进东升建材厂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任亚东账户中的19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员周明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