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刑终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某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刑终306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男,1990年11月14日出生于河北省河间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间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河间市看守所。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审理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7年4月7日作出(2017)冀0984刑初9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李某不服,以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李某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某申请撤回上诉,未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2017)冀0984刑初9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岳伯生审判员 赵长波审判员 张战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永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