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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民初27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陈晓芳与陈小卫、韩文香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芳,陈小卫,韩文香,东台市杰怡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2706号之一原告:陈晓芳,女,197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来山,东台市五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小卫,男,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被告:韩文香,女,1981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被告:东台市杰怡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金海东路29号。法定代表人:陈小卫,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陈晓芳与被告陈小卫、韩文香、东台市杰怡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于2017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晓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来山、被告韩文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小卫、杰怡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晓芳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陈小卫、韩文香共同给付货款131509元;2.判令杰怡公司给付货款85931元;3.本案诉讼费由陈小卫、韩文香、杰怡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陈小卫、韩文香系夫妻关系,截止2016年8月29日,陈小卫、韩文香欠陈晓芳材料款131509元;从2016年8月29日至今,杰怡公司欠陈晓芳材料款85931元。经多次催要,陈小卫、韩文香、杰怡公司拒不给付,故陈晓芳诉至法院,要求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陈晓芳在审理中提交的陈小卫于2017年1月26日出具的欠条载明“于2017.7.30日前结清”,陈晓芳于2017年5月诉至本院,此时给付期限尚未届满,故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晓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蓉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