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保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德州市德城区长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德州赛利包装有限公司、德州智钢机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市德城区长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德州赛利包装有限公司,德州智钢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481号申请人:德州市德城区长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湖滨北路46号6号。法定代表人:朱昌和,董事长。被申请人:德州赛利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晓怡,董事长。被申请人:德州智钢机械厂,住所地:德州商贸开发区运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范志刚,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德州市德城区长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德州赛利包装有限公司、德州智钢机械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1172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德州市德城区长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NXN6**号奥迪轿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朱建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立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