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行初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詹玉顺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玉顺,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05行初743号原告詹玉顺,男,1955年1月22日出生。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南里21号。法定代表人张岩,局长。委托代理人管志文,女,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干部。委托代理人孟宪宏,北京市凯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日坛北街33号。法定代表人王灏,区长。委托代理人丰霜,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干部。委托代理人何欣荣,北京市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詹玉顺(以下称原告)不服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基本养老保险核准及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庭提出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玉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詹玉顺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朱军巍人民陪审员 杨占珍人民陪审员 杨静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