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02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胡风林与集宁区纳尔松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风林,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纳尔松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89号申请执行人:胡风林,女,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工农路北路。被执行人: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纳尔松酿业有限公司,住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本院在执行胡风林与内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纳尔松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经查证,被执行人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纳尔松酿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902民初9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沈建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晓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