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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民初17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正坚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宏誉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正坚建材有限公司,上海宏誉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6民初17102号原告:上海正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吕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龙陈,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洁琼,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宏誉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吕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天舒。原告上海正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宏誉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龙陈、殷洁琼,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天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所欠货款29,244,532.5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利息(以29,244,532.5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12月11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2年2月16日原、被告签订《框架合作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工程项目所需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告代理的各类品牌石膏板系列、轻钢龙骨系列及辅料、各类木板夹板类、五金工具类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要求进行供货,但被告一直拖欠货款未付清。截至2015年12月10日,双方确认被告仍拖欠原告货款29,244,532.50元。原告多次催讨无着,故起诉至法院,提出如上诉请。被告辩称,对于原告主张的金额没有异议,但是,被告是绿地集团战略合作伙伴,为其进行装饰装修,由于房地产调控,致使绿地集团资金紧张,拖欠被告工程款,以致被告不能按时支付原告,这是建筑行业三角债的通病。故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请。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供如下证据作为诉称依据:1、框架合作协议,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宏誉应付正坚账款确认,证明双方确认截至2015年12月10日,被告欠付原告货款为29,244,532.50元。对当事人上述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2月16日,原、被告签订《框架合作协议》,约定乙方(原告)为甲方(被告)提供工程项目所需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代理的各类品牌石膏板系列、轻钢龙骨系列及辅料、各类木材夹板类、工具五金类、油漆化工类、易耗品、电工辅料类。乙方根据甲方订单规定的交货时间、地点及数量分批送货,等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要求进行了供货。后经双方对账,被告确认截至2015年12月10日,被告应付原告材料款29,244,532.50元。被告原名上海宏誉建筑装潢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1月26日变更为现名称上海宏誉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双方陈述为证,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框架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当属有效,双方应予以恪守。现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供货义务,被告书面对原告供货项目、供货金额、付款金额、应付余额等进行了确认,本院亦予以确认。被告抗辩未支付原告货款系基于被告未收到建设方的款项,故被告无法支付原告货款。对此本院认为,本案合同的相对方系原、被告,合同中并未约定原告取得货款必须以被告获得第三方款项为前提。故被告的抗辩理由缺乏法律以及合同的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告的诉讼请求,可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宏誉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正坚建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9,244,532.50元;二、被告上海宏誉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正坚建材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29,244,532.5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12月11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1,80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上海宏誉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陆 峻审 判 员  陈 钰人民陪审员  许镜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