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执恢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5-15
案件名称
黄哲与长沙市建诚建材有限公司、刘建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哲,长沙市建诚建材有限公司,刘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恢103号申请执行人黄哲,男被执行人长沙市建诚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新被执行人刘建新,男上述申请执行人黄哲与被执行人长沙市建诚建材有限公司、刘建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03民初8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尚无履行能力,暂无法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湘0103执恢10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武审判员 田 武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颖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