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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0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常秀荣与北京恒祥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秀荣,北京恒祥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0148号原告常秀荣,女,196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被告北京恒祥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银地家园1号楼2层216。法定代表人黄忠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秀荣与被告北京恒祥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秀荣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秀荣撤诉。代理审判员 曾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欣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