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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5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鲍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志丹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陕0625执40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77年10月14日生。被执行人:鲍某某,男,1964年3月12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鲍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如下:一、由被执行人鲍某某于2017年6月21日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10000元,于农历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40000元,于农历2018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剩余全部案件款;二、如若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申请人可以恢复本案再次执行;三、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申请执行人王某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0625执40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雪明审判员  米晓梅审判员  赵秀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樊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