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82民初5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施爱斌与张锁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爱斌,张锁粉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82民初5903号原告:施爱斌,男,1976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委托代理人:周伟,江苏天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锁粉,男,1963年2月6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委托代理人:吴建生,江苏兴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施爱斌诉被告张锁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施爱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施爱斌负担。审 判 长 朱凤林人民陪审员 张美英人民陪审员 柳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