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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82民初5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施爱斌与张锁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爱斌,张锁粉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82民初5903号原告:施爱斌,男,1976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委托代理人:周伟,江苏天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锁粉,男,1963年2月6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委托代理人:吴建生,江苏兴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施爱斌诉被告张锁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施爱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施爱斌负担。审 判 长  朱凤林人民陪审员  张美英人民陪审员  柳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