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4民初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钟玉东与钟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玉东,钟志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4民初1097号原告:钟玉东,男,196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贺芳,武平县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钟志祥,男,198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原告钟玉东与被告钟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练忠平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玉东以可与被告钟志祥另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钟玉东撤诉。案件受理费313元,减半收取计156.5元,由钟玉东负担。审 判 员 刘玉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琳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