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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3民初1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军与魏喜虎、张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魏喜虎,张树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3民初1882号原告王军,男,197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赤峰市。被告魏喜虎,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赤峰市。被告张树军,男,年龄不详,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原告王军诉被告魏喜虎、张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韩玉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军、魏喜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树军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军诉称,2016年2月2日,魏喜虎在我处借款人民���20000元,由被告张树军、案外人黄某担保,约定于2016年8月2日前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偿还,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5600元,合计256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魏喜虎辩称,借款属实,无异议。被告张树军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日,被告魏喜虎向原告王军借款人民币20000元,约定月息2分,于2016年8月2日还清,被告张树军及案外人黄某提供了担保。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魏喜虎从原告王军处借款的事实清楚,原告持有借据,被告魏喜虎应当偿还借款。原告要求5600元利息的诉讼请求,未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院予以保护。被告张树军系连��保证责任人,并未超过保证期间,被告张树军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魏喜虎自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王军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5600元(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2月2日至2017年4月2日)。二、被告张树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被告魏喜虎未按判决书中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20元,由被告魏喜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玉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友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