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3执16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黄艳平与王利敏、杨章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艳平,王利敏,杨章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3执16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艳平,女,1975年8月24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天城镇。被执行人:王利敏,男,1982年10月15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被执行人:杨章瑞,男,1968年1月10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本院在执行黄艳平与王利敏、杨章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王利敏、杨章瑞偿还申请执行人黄艳平借款173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王利敏、杨章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以(2017)鄂1223执164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利敏、杨章瑞共有的鄂L1A5**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鄂L17**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一辆(该车挂靠于咸宁市瑞丰物流有限公司从事经营,行车证登记在该公司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利敏、杨章瑞共有的登记在咸宁市瑞丰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鄂L1A5**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鄂L17**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汪志明审判员 黄攀峰审判员 但晓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