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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3执16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黄艳平与王利敏、杨章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艳平,王利敏,杨章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3执16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艳平,女,1975年8月24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天城镇。被执行人:王利敏,男,1982年10月15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被执行人:杨章瑞,男,1968年1月10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本院在执行黄艳平与王利敏、杨章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王利敏、杨章瑞偿还申请执行人黄艳平借款173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王利敏、杨章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以(2017)鄂1223执164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利敏、杨章瑞共有的鄂L1A5**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鄂L17**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一辆(该车挂靠于咸宁市瑞丰物流有限公司从事经营,行车证登记在该公司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利敏、杨章瑞共有的登记在咸宁市瑞丰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鄂L1A5**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鄂L17**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汪志明审判员  黄攀峰审判员  但晓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