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刑更1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方志文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方志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1738号罪犯方志文,男,1983年7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武江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8日作出(2011)深福法刑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志文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贩卖毒品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3月14日作出(2012)深中法少刑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方志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武江监狱以罪犯方志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6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3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人员张某1、汪某出庭履行职务,刑罚执行机关的代表广东省武江监狱刑罚执行人员张某2、谢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方志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方志文系系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对罪犯方志文减刑二个月,该裁定于2015年2月11日予以送达。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4年9月16日至2017年3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报请减刑、假释),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30次;2016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5年9月获得表扬、2016年3月获得表扬);2016年9月获得表扬。罚金人民币115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方志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志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7年1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华明审判员 李应富审判员 赖洁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志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