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行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不服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1行初141号原告朱某某,女,196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长沙市芙蓉区。委托代理人李可嘉,男,198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长沙市雨花区,系原告女婿。被告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东路189号。法定代表人周春晖,区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不服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贺元芳审 判 员 刘 青代理审判员 董强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朋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