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2017)陕0111刑初221号宫敏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敏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1刑初221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宫敏,女,1988年11月24日出生于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印台区,住西安市莲湖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1日被抓获,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灞检公诉刑诉[2017]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宫敏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成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宫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4日、27日,2016年11月29日,被告人宫敏先后在西安市莲湖区大兴东路龙湖星悦荟广场路边和莲湖区纸坊村粮油机械厂家属院,向吸毒人员李某某出售了三次冰毒,共收取李某某人民币850元。2016年12月1日18时30分许,宫敏又一次在龙湖星悦荟广场路边向李某某出售400元钱的冰毒时被民警当场抓获,从李某某身上查获了一小包毒品,净重0.65克,经检验鉴定,从中检出了甲基苯丙胺成分。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抓获经过、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强制戒毒决定书、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被告人供述、毒品检验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宫敏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宫敏对其罪行供认不讳,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4日、27日,2016年11月29日,被告人宫敏先后在西安市莲湖区大兴东路龙湖星悦荟广场路边和莲湖区纸坊村粮油机械厂家属院,向吸毒人员李某某出售了三次冰毒,共收取李某某人民币850元。2016年12月1日18时30分许,李某某在龙湖星悦荟广场路边付给宫敏383元毒资(其中170元系微信支付),宫敏交给李某某一小包冰毒时被民警当场抓获,从其身上查获了其贩毒所得的185元人民币(支付车费后的余额),从李某某身上查获了宫敏售出的一小包毒品,经检验鉴定,该包毒品净重0.65克,从中检出了甲基苯丙胺成分。本案有下列证据:1、抓获经过、提取笔录、称量笔录、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浐灞分局辛家庙派出所在李某某的配合下,在西安市莲湖区星火路与大兴路十字以西100米路北,将宫敏抓获,当场缴获了宫敏贩卖的一小包白色晶状物,毛重1.04克,又缴获宫敏贩毒所得185元。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她自2016年5月开始吸食冰毒。她从孟某(经辨认即宫敏)处一共买了四次冰毒。2016年10月14日晚上,她给孟某发微信消息说想要毒品,孟某的微信名是魔鬼天使。孟某让她通过微信给其转了200元钱。23时许,孟某将毒品送到了龙湖星悦荟广场马路边,她接了毒品后又给了孟某200元现金。毒品是350元钱的,另50元钱是路费。10月27日凌晨2时许,孟某发微信说要用毒品抵欠她的150元钱,她同意。孟某就将150元钱的冰毒送到她家楼下,她接收后拿回家吸食了。11月29日,凌晨2时许,她给孟某发微信要毒品,并微信转账200元钱,凌晨3时许,孟某将毒品送到了龙湖星悦荟广场路边,她接毒品回家,早8时许给孟某发了100元的红包还了凌晨的欠款。12月1日,她想配合公安立功,就给孟某发微信要毒品,先转账170元。孟某将毒品送到龙湖星悦荟广场路边后,她向孟某付了213元钱,孟某付了车费后给了她一小包白色晶体,这时,民警上来就将她俩抓了。(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可与此印证)。3、现场照片可证明现场的具体位置及状况。4、(陕)公(西)鉴(毒)字【2016】219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证明,送检的白色晶状物,净重0.65克,全部留检,从中检出了甲基苯丙胺成分。5、现场检测报告及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明:宫敏、李某某系吸毒人员。6、被告人宫敏的供述:她向米奇(经辨认即李某某)卖过三次冰毒,具体日期记不清了,都是在晚上。一次是凌晨三四点钟,米奇给她微信转账100元,付现金200元。她给了米奇约1克(毛重)冰毒。一次是她用冰毒抵了米奇的150元欠款。一次是2016年10月14日20时许,米奇微信转来200元钱,又给了200元现金,她给了米奇约1克冰毒。400元钱中含50元路费。2016年12月1日,米奇发微信要冰毒,先转给她170元钱,她买好毒品后乘出租车到了龙湖星悦荟广场路边,米奇过来交给她213元钱,她给司机付了28元车费,把一小袋冰毒交给了米奇,她准备离开,刚走了没几米,就被警察抓了。警察从米奇身上搜出了她卖的冰毒,现场称重是1.04克。7、户籍材料证明宫敏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上列证据均经法庭质证,各证据能够互相印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宫敏违反毒品管理规定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规定的贩卖毒品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应依法惩处。其违法所得应予追缴。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宫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1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185元予以没收,由公安浐灞分局上交国库。宫敏的其余违法所得1048元人民币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程东风人民陪审员 唐晓雁人民陪审员 李武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彦附:本案涉及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