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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刑终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刑终222号原公诉机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6月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佳木斯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济南市看守所。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2017)鲁0103刑初112号刑事判决,以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责令被告人李某某退赔失主喻某经济损失5000元。原审被告人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李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7)鲁0103刑初11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陈 静审判员 陈清霞审判员 顾广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