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刑更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苗宗勤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苗宗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383号罪犯苗宗勤,男,196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于二○〇八年七月八日以被告人苗宗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因发现漏罪,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九月四日以被告人苗宗勤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合同诈骗罪与前判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2012年8月7日罪犯苗宗勤被假释。因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罪,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2014)临刑初字第239号刑事判决,撤销对被告人苗宗勤的假释;以被告人苗宗勤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与前罪尚未执行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3年12月27日起至2020年12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4年7月28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6年3月18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苗宗勤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苗宗勤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四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苗宗勤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苗宗勤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罪犯系多次被判刑、假释考验期内犯罪,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苗宗勤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12月27日起至2019年9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郭红利人民审判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