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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601执恢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侯军与金祥信、王龙斌民事执行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结案报告(2017)兵0601执恢95号申请执行人:侯军,男,汉族,1970年9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01041970********,哈密畅通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巴里坤分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南路铁八街30号楼3单元201号。被执行人:金祥信,男,汉族,1965年1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1231965********,102团1连职工,住新疆五家渠市梧桐镇102团长安西街康居小区**排*号。被执行人:王龙斌,男,汉族,1976年3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3221976********,无固定职业,住新疆五家渠市梧桐镇102团长安西街康居小区年*排*号。申请执行人侯军与被执行人金祥信、王龙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6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98484元,被执行人6月12号自动履行案款98484元,本案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