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7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林仕杰与段术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仕杰,段术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7民初426号原告:林仕杰,男,1975年2月19日出生,苗族,住湖北省来凤县。被告:段术林,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来凤县。原告林仕杰与被告段术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仕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计90元,由原告林仕杰负担。审判员 冉莉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秀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