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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民终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与刘辉、何昱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刘辉,何昱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民终8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东路291号。负责人:廖文常,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辉,女,197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昱璋,男,198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辉、何昱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16)湘0922民初2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后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向本院提交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文清审判员  蔡鹏飞审判员  毛杰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