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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民初2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青岛中建富兴商砼有限公司与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中建富兴商砼有限公司,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2402号原告青岛中建富兴商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锋,职务总经理。被告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忠福,职务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青岛中建富兴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青岛中建富兴商砼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青岛中建富兴商砼有限公司提供其名下的重型罐式货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青岛中建富兴商砼有限公司名下的x重型罐式货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爱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雁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