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财保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赤峰万达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与王飞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赤峰万达广场有限责任公司,王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347号申请人:赤峰万达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法定代表人:齐界,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红,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立军,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飞,女,28岁,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赤峰万达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王飞追偿权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赤峰万达广场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文书日期}书记员 海尔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