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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行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望城县时代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长沙市望城区国土资源局、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望城县时代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长沙市望城区国土资源局,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112行初20号原告望城县时代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星城镇银星村。法定代表人何罗云,男,195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委托代理人顾冬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男,汉族,1974年4月3日出生,住长沙市雨花区。被告长沙市望城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郭亮中路227号。法定代表人张宏彬,局长。委托代理人夏德军,男,汉族,1975年11月4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系长沙市望城区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科科长。委托代理人谢兆佳,湖南仁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雷锋北大道1688号。法定代表人范焱斌,区长。委托代理人姜妍,女,汉族,1986年4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冷水江市。系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佳妮,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望城县时代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望城区国土资源局、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中,原告望城县时代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望城县时代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望城县时代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实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望城县时代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红宇审 判 员  匡国梁人民陪审员  瞿国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黄 宇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