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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2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胡树军、慈溪市万锦机械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树军,慈溪市万锦机械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2048号申请执行人:胡树军,男,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坎墩街道二灶市。被执行人:慈溪市万锦机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宗汉街道马家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282000183790。法定代表人:张建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杰,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胡树军诉慈溪市万锦机械工贸有限公司(2016)浙0282民初7739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胡树军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282执2048号案的执行。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晓  东审 判 员 徐  人  卫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