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民初2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田永松与蔡志中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永松,蔡志中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2780号原告:田永松,男,1991年5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告:蔡志中,男,198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原告田永松诉被告蔡志中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田永松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永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永松撤诉。审判员 苏锦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伍颖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