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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87民初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周昌华与余静、易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昌华,余静,易冰,易某,易绍礼,杜永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7民初842号原告:周昌华,男,生于1955年10月4日,汉族,松滋市人,经商,住松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磊,男,生于1988年10月26日,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一般授权代理,系原告周昌华之子。被告:余静,女,生于1974年7月13日,汉族,松滋市人,经商,住松滋市,系借款人易法美之妻。被告:易冰,女,生于1994年6月11日,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系借款人易法美之女。被告:易某,男,生于2006年1月20日,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系借款人易法美之子。法定代表人:余静,女,生于1974年7月13日,汉族,松滋市人,经商,住松滋市刘家场镇人民大道**号*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224221974********,系易某之母。被告:易绍礼,男,生于1940年12月13日,汉族,松滋市人,农民,住松滋市,系借款人易法美之父。被告:杜永秀,女,生于1942年7月20日,汉族,松滋市人,农民,住松滋市,系借款人易法美之母。上述五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家华,湖北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周昌华与被告余静、易冰、易某、易绍礼、杜永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周昌华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昌华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450元,由原告周昌华负担。审判员  艾维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