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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25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文山市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马关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陈范仁、何兴丹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山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马关分公司,陈范仁,何兴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25执12号申请执行人文山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马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荣兵,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婷曦,职务出纳。被执行人陈范仁。被执行人何兴丹。关于申请执行人文山市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马关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陈范仁、何兴丹追偿权纠纷一案,马关县人民法院2014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4)马民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陈范仁、何兴丹偿还申请执行人文山市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马关分公司人民币148534.30元。后因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文山市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马关分公司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陈范仁、何兴丹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但二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经对二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调查,除二被执行人有共同购买的商品房一套外未发现其他财产线索。因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所以决定拍卖上述房产来履行二被执行人的义务。现该房进入委托评估拍卖阶段,因评估拍卖所需时间较长,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文山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马关分公司的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2625执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赖世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利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