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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02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郑婷婷与乔永潮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婷婷,乔永潮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02民初610号原告郑婷婷,女,1994年6月14日生,汉族,山西省原平市人。被告乔永潮,男,成年,汉族,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婷婷诉被告乔永潮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婷婷于2017年6月21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婷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婷婷负担。审判员  蔚芙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利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