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02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郑婷婷与乔永潮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婷婷,乔永潮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02民初610号原告郑婷婷,女,1994年6月14日生,汉族,山西省原平市人。被告乔永潮,男,成年,汉族,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婷婷诉被告乔永潮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婷婷于2017年6月21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婷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婷婷负担。审判员 蔚芙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利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