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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刑终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韩祥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终417号原公诉机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祥,男,汉族,1983年5月26日出生,住南京市江宁区。2004年11月16日因盗窃被罚款人民币二百元;2008年7月25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5年7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8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2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南京市看守所。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韩祥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2017)苏0115刑初539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韩祥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祥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韩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韩祥撤回上诉。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5刑初53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建飞审判员  汪 波审判员  刘天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孟鑫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