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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郑雨双与重庆桥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雨双,重庆桥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451号申请执行人:郑雨双,男,汉族,1989年9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重庆桥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钢花路27号附5号。法定代表人:李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雨双与被执行人重庆桥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向不动产登记、银行等单位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印志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