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122执恢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袁小敏申请执行吴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息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小敏,吴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22执恢41号申请执行人:袁小敏,女,1967年8月22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被执行人:吴波,男,1972年9月5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小敏与被执行人吴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0122执恢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穆 晗审判员 胡 海审判员 徐治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 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