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刑更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希成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希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433号罪犯赵希成,男,195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大专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2013)博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希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所退赃款及被扣押财物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3年2月21日起至2027年2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3年11月28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指派工作人员徐晓磊、孙明伟,淄博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晓慧、杜志坚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赵希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淄博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山东省淄博监狱对罪犯赵希成提请减刑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综合其表现情况,同意监狱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希成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服刑以来,获表扬五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赵希成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希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希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2月21日起至2026年8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郭红利人民审判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