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3执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张某甲,曹某某,杜某某,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3执577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张某甲。被执行人曹某某。被执行人杜某某。被执行人艾某。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某、张某甲、曹某某、杜某某、艾某(2016)陕0823民初3732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张某偿还申请人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月利率14.85‰计算,从2016年3月21日至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张某甲、曹某某、杜某某、艾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执行人张某负担。2017年3月2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400元。在执行的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杜某某、艾某在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存款。于2017年3月28日划拨被执行人杜某某在陕西横山农村商业银行东环路支行的账户:2710111401109001695868中的存款1300元和艾某在陕西横山农村商业银行智慧城支行的账户:2710112101109000646253中的存款3127.17元。于2017年3月27日划拨被执行人杜某某在陕西横山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的账户:2710110101109001548001中的存款19394.75元和艾某在陕西横山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的账户:2710110101109001190476中的存款24235.19,并于2017年5月16日冻结。现本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2017)陕0823执577号本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先南审判员 王兴旺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彩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