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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1执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1-01

案件名称

河南新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河南省良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宝丰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新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南省良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宝丰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1执559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新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省良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宝丰分公司。本院在执行河南新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河南省良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宝丰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河南省良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宝丰分公司逾期至今仍未履行(2016)豫0421民初18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河南省良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宝丰分公司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河南省良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宝丰分公司位于宝丰县1、2号门面房,查封期限三年(限额1400000元)。二、限被执行人河南省良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宝丰分公司于本裁定生效后三日内将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我院将对查封的房产依法评估、作价,拍卖、变卖查封的房产或追求其法律责任。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岳海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连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