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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7民初1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政府湾里街道办事处与汪启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政府湾里街道办事处,汪启文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7民初1215号原告: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政府湾里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芜湖市。负责人:徐飞,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林,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腾腾,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启文,男,196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驾驶员,住芜湖市鸠江区。原告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政府湾里街道办事处与被告汪启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圣元年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政府湾里街道办事处负担。审判员  陶呈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焦 颖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