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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8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游清标与张大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清标,张大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8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游清标,男,198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张大猛,男,197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执行游清标与张大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大猛下落不明,本院向张大猛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游清标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100,000元。游清标未能提供张大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张大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作出执行决定书,将张大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凤敏审判员  付建新审判员  李北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文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