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01民初2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罗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罗某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01民初2339号原告:李某某,女,1970年5月8日出生,土族,贵州省麻江县人,住贵州省凯里市。被告:罗某某,男,1962年10月23日出生,土族,贵州省麻江县人,住贵州省凯里市。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罗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收回原告母亲杨某某责任地;2.判令收回该份责任地种粮补贴一卡通存折归原告所有。原告李某某起诉状中诉称的事实和理由:原告之夫罗某甲与杨某某系母子关系,杨某某生前与罗某甲父亲罗某乙(1998年11月已故)曾为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杨某某于1986年与罗某乙离婚,离婚后,杨某某改嫁到麻江县贤昌镇XX村XX组与原麻江县法院干警王某(已故)再婚。2017年元月,原告母亲杨某某去世,为继承母亲的遗产,原告有权要回杨某某的责任地和种粮补贴存折。杨某某再婚后,因原告长期在外务工,该份责任地由岩下上寨组其他村民和被告耕种,原告当时未在意此事。2013年,原告要回该责任地并耕种至今,这有本组村民证明书为证。而村委会认为1998年根据土地承包文件已将该责任地收回集体,但未看到收回的文件,更让人费解的是,村委会还将种粮补贴一卡通存折发放给被告。被告想到该责任地有可能被国家征用,能够有利可图便来霸占该责任地,其霸占的理由就是认为曾经耕种过该土地。本院经审理认为,从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看,原告同时要求收回杨某某责任地及该责任地上的种粮补贴一卡通存折归原告所有,但并未明确责任地的具体位置、面积、四至等情况。经本院释明,原告仍坚持自己的主张,可视为原告诉讼请求不明确,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予以退还给原告李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龙立胜(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