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07执恢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郭志芳、刘军凯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志芳,刘军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7执恢18号申请执行人郭志芳,男,1982年9月27日生,汉族,现住井陉矿区。被执行人刘军凯,男,1982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井陉矿区。本院在执行郭志芳与刘军凯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即(2016)冀0107民初26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在【(2016)冀0107执32号】执行案中提取被执行人刘军凯执行款89693元,已给付申请人郭志芳,剩余的款项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提取被执行人刘军凯在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7执32号执行案】的执行款89693元。二、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育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院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