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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4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崔晓磊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晓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4刑初501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晓磊,男,汉族,1987年2月8日出生。因本案于2017年3月17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宁秦检诉刑诉[2017]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晓磊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11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崔晓磊酒后驾驶苏A×××××小型轿车,沿南京市秦某区凤台路某向北行驶至集庆门附近,被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被告人崔晓磊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并将被告人崔晓磊带至南京市第一医院抽取血样备检。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鉴定,被告人崔晓磊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乙醇含量为115.1mg/100ml。被告人崔晓磊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晓磊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崔晓磊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崔晓磊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晓磊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崔晓磊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晓磊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潘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顾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