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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9民初2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韩海敬与嘉祥明生置业有限公司、嘉祥县中亿佰联房屋中介所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海敬,嘉祥明生置业有限公司,嘉祥县中亿佰联房屋中介所,薛玉芹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2638号原告:韩海敬,女,198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嘉祥明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祥县祥城新区洪山路西、吉祥路北。法定代表人:谢军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嘉祥县中亿佰联房屋中介所,住所地嘉祥县冠亚上城D区6号楼4-102号门市。负责人:李西雨。系该中介所业主。被告:薛玉芹,女,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海敬与被告嘉祥明生置业有限公司、嘉祥县中亿佰联房屋中介所、薛玉芹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海敬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海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86元,保全费4020元,由原告韩海敬承担。审 判 长  崔维坤审 判 员  陆庆英人民陪审员  曹玉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吕旭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