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2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史强与铜川广泽投资担保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强,铜川广泽投资担保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2执100号申请执行人史强,男,1982年5月3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铜川广泽投资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寇晓军。史强与铜川广泽投资担保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2016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6)陕0202民初6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铜川广泽投资担保公司未自觉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史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8000元。本案于2017年4月5日依法立案,应由铜川广泽投资担保公司向史强归还汽车担保押金8000元,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6月2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铜川广泽投资担保公司一次性给付史强5000元,余款3000元史强自愿放弃,此案了结。案件执行费50元已由铜川广泽投资担保公司缴纳。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陕0202民初6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 卫审判员 惠 平审判员 李茂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粉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