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3民初1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岳某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3民初1184号原告:岳某某,男,199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亚通石化有限公司,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告:李某,男,199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营市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某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某某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岳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相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鹏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