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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3民初1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岳某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3民初1184号原告:岳某某,男,199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亚通石化有限公司,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告:李某,男,199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营市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某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某某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岳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相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鹏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