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高××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4刑初50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男,1961年11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固始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6日被羁押,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京昌检公诉刑诉[2017]4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高××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北清路王府学校附近时,与陈××驾驶的“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高××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8.9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具有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高××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2017年7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