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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永明、王永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明,王永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6执136号申请执行人王永明,男,1960年1月20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王永定,男,1964年2月7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申请执行王永明与被执行人王永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永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06民初44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1月0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永定给付84342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经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206执13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天祥代理审判员  虞文君代理审判员  朱奭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余今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