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521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袁晓文、程瑶等与江西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晓文,程瑶,江西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21民初617号原告1:袁晓文,男,196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分宜县。原告2:程瑶,(原告袁晓文之妻)女,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分宜县。委托代理人:易学宁,江西钤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长青北路。法定代表人:付小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袁晓文、程瑶诉被告江西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袁晓文、程瑶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江西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袁晓文、程瑶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晓文、程瑶的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晓文、程瑶负担。审判员  彭兵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