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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1执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长琴与李风云、南阳市大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长琴,李风云,南阳市大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执346号申请人王长琴,女,生于1962年7月,汉族,住鸭河工区。被执行人李风云,女,生于1971年12月,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被执行人南阳市大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现印,公司负责人。申请人王长琴与被执行人李风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7)豫1321民初10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风云已自觉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321民初10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广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褚青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