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执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长琴与李风云、南阳市大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长琴,李风云,南阳市大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执346号申请人王长琴,女,生于1962年7月,汉族,住鸭河工区。被执行人李风云,女,生于1971年12月,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被执行人南阳市大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现印,公司负责人。申请人王长琴与被执行人李风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7)豫1321民初10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风云已自觉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321民初10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广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褚青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