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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9民初7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郑疆丽与上海新兴旺国际服饰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疆丽,上海新兴旺国际服饰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9民初7427号原告:郑疆丽,女,197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上海新兴旺国际服饰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黄国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肖琪。原告郑疆丽与被告上海新兴旺国际服饰城市��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疆丽、被告上海新兴旺国际服饰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肖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疆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1、2017年1月工资3,000元;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720元(2,930元×2年×2);3、2016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2,068.96元(2,930元÷21.75×3×5天);4、2016年10月1日、2017年1月1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12元(3,000元÷21.75÷8小时×8小时×3)。事实和理由:1、原告于2015年1月11日入职被告处,双方曾签订至2017年6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一份,2017年1月1日被告部门经理擅自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被告之行为构成违法解除。至于被告所述原告辞职一节,因被告曾同意支付原告赔偿金,原告为此曾携带辞职信至公司,未��被告反悔并于2016年12月30日抢走了辞职信。2、原告2016年10月1日、2017年1月1日分别加班4小时,但被告未依法支付2017年1月1日的工资与上述时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其缴纳社会保险金累计时间虽然不满10年,但另有3、4年为非正规就业组织工作,故累计工作年限约12年,每年应当享受年休假10天,但被告2016年仅安排原告享受5天年休假。被告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现诉至法院。上海新兴旺国际服饰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入职被告处,工作期间用手机拍摄监控录像资料,被告表示要给予罚款之类的处罚,原告为此于2016年12月26日自行提出辞职,考虑到年终奖等款项扣款,其将辞职信的落款日期记载为2016年12月31日。2、2017年1月1日原告前来公司办理退工手续并未工作,根据原告的缴纳社保记录,原告累计工作不满10年,每年应当享受年休假为5天,现已经依法享受2016年度年休假。原告2016年10月1日、2日分别加班11小时,被告已经足额支付加班工资1,005元(2,650元÷21.75÷8小时×11小时×2天×3),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一、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入职被告处,双方曾签订合同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二份,2016年7月1日又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原告每月基本工资为2,190元。同年12月30日原告以与主管不合为由提出辞职。2017年2月6日原告向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1、2017年1月工资3,000元;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000元;3、2016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2,068.96元;4、2016年10月1日、2017年1月1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12元。同年3月21日仲裁委作出裁决:1、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1,152.11元;2、对原告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现原告不服该委裁决诉至本院。二、原告2016年10月1日、2日加班,被告支付原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005元。原告累计缴费年限未满10年,2016年已休年休假5天。三、原告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2,505.83元。2016年10月原告基本工资为2,190元、工龄工资50元、岗位津贴265元、夜班补贴35元。上述事实,由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补充协议》、辞职信、工资清单等证据与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一、劳动者根据累计工作年限依法享受年休假,现仲裁委按照每年应当享受10天并扣除已经休息5天计算原告2016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被告对上述裁决并未提起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故被告应当支付原告2016年应休未休年休假���资1,152.11元(2,505.83元÷21.75×5天×200%)。二、根据原告书写的辞职信以及交付时间,原告系自行提出辞职,且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日期为2016年12月30日,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7年1月工资3,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720元、2017年1月1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告诉称辞职信系被被告抢走,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三、原告2016年10月1日加班,被告已经足额支付原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6年10月1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上海新兴旺国际服饰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郑疆丽2016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1,152.11元;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7年1月工资3,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三、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72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四、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6年10月1日、2017年1月1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12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郑疆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雅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