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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9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重庆星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星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9302号原告:重庆星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马王乡龙泉村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87487966H。法定代表人:曾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学芳,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朱伟,男,1987年5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星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星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星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星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雪雯 来自: